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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30日 10:49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普通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通过入学资格初审的,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时报到或请假获准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学校负责新生健康复查,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需要在家休养,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属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经二级甲等级以上医院诊断认可),办理许可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学生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推迟2年毕业;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七条 学生提前毕业,应在第2学年的第2学期415日至30日之间向所在系提交申请书和提前毕业修读计划,由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应在学制规定的毕业年度的415日至30日之间向所在系提交申请书和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延长修业期按该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校可以提供在校住宿条件,但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含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者,由系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7天者,由系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未经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按正常上课期间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三条 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2名及以上学生代表、违纪学生所在系领导)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满12个月、达到解除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解除申请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即可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后续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有考试舞弊或者论文剽窃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学校还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学位及荣誉获得资格。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两者比例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应在规定时间进行,除学校另有规定的以外,课程考核应在结课2周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的,必须报经教务处同意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门课程的具体情况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科课程,18学时为1学分;

(二)术科课程,24学时为1学分;

(三)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4学时为1学分;

(四)实习、毕业论文、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等课程,以周数计算学分,原则上1周为1学分(具体情况参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五)军事理论课2学分。

(六)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获省部级奖励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七)公益劳动、毕业鉴定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应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记分制两种,同时折合为成绩绩点,并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能力与学习质量。

除开卷考试课程和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等级记分制外,其他课程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等级计分制与百分制对应关系见下表:

类型1

A

B

C

D

E

类型2

及格

分值

95

85

75

65

0

课程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分数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

绩点

4.0

3.7

3.2

2.7

2.2

1.7

1.2

0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数=Hi×Wi

学期总学分绩点数=∑Hi×Wi

平均学分绩点=∑HiWi/∑Wi上述公式中Hi为某门课程成绩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1次。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等实践环节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各种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或通过相应运动等级的学生,以及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有关培训而获得有关证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只可以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具体办法见《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分奖励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重修;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于新学期初参加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或者成绩低于70分者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的,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

不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所获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计;已及格课程重修,其成绩按重修所获成绩记载;同一门课程重修累计不得超过3次。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习成绩单上如实标注。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核签字),经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以及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者,均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在3.5以上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开课前参加同专业高年级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70分者,取消免修,成绩不予记载。

申请免听课程,须其已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3.0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按时完成实验和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TOEFL、GRE、IELTS达到学校规定分数或者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以上考试的,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分别免听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免听学生须随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正常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不得免修或免听。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根据校际间协议审核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必须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学籍状态为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以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生已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在专业内排名前10%,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的;

(二)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经教务处考核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要求,需要对相关专业进行调整的。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申请调整到普通类专业的;

(三)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已有转专业经历者(含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者),再次申请转专业的;

(五)学籍状态为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以退学的;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按《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系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核和主管院长批准,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报教务处审核及主管院长审批后,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学生办理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应在期末考试以前进行,毕业班学生须在毕业学期第11周以前办理。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申请创业或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符合国家特殊规定情形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休学1年期满须继续休学的,必须在前次休学期满前2周内再次提交休学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超过2周或退伍超过2年,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并提前2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医务室审查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所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于每学期第五周进行学生学业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5学分者;

(二)自入学起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5学分以上但不足25学分者。

第八章 延长学习时间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时间(降级学习):

(一)至学期学业审核时不及格课程(含任意选修课)学分累计达25学分但不足35学分者;

(二)因其它原因不能在原年级学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等)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自入学起至学期学业审核时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5学分及以上者;

(三)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因本条款(二)退学的学生可在退学后1个月内申请试读(无学籍),其申请试读按学校普通本科生试读的有关规定办理,试读成功后恢复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属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属其他情形的,经学生所在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后,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按要求报学校及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学校规定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后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做出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条 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在学校进行毕业审核前获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的发给辅修证书,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辅修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只能在修业年限内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考核。学生学习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1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的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仍予以保留。学生在退学后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被录取入学者,其原在校已修及格的课程,符合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十三条 离校生返校重修必须在学期初报名学习,返校重修考试必须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进行,重修考试(重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对已获学历、学位者,经查实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或者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资格的,学校将撤销其学历、学位。证书已经发放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71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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